|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永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252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1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发布日期 ] 2026-07-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252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1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7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

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王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王泉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64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647日当事人从永川区刘阔蔬菜经营部购进二青条(辣椒)118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福庆生活超市经营的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福庆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面山药(购进日期:202643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643日当事人从江津区浩海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面山药20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