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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210 [ 发文字号 ] (2026年生产环节第5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210
[ 发文字号 ] (2026年生产环节第5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生产环节第5期)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赵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汁土豆球(香辣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爆汁土豆球(香辣味),规格型号:计量称重(固形物含量≥85%),生产日期:2025-12-0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核实,导致该批次爆汁土豆球(香辣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其员工人为操作不当,致使添加剂使用超限量。当事人已经发布告示召回涉案产品,截止召回最后期限,未召回产品。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爆汁土豆球(香辣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并结合裁量理由,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2.罚款1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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