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188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19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188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19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永川淘小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川淘小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6年2月2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6年2月28日当事人从重庆雪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牛蛙8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