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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116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7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116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7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导冲商贸中心经营的黄瓜、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导冲商贸中心经营的黄瓜(购进日期:2025-09-27),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葱(购进日期:2025-09-27),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黄瓜、大葱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不合格批次黄瓜和大葱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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