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113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生产环节第3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113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生产环节第3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3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生产环节第3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味得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漯河龙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薯川妹火锅川粉(湿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薯川妹火锅川粉(湿粉条)(生产日期:2025-07-17),委托方:重庆味得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漯河龙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Y20250219437),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核实,系生产过程控制问题,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已经张贴了告示召回涉案产品,截止召回最后期限,未召回产品。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薯川妹火锅川粉(湿粉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委托有食品生产资质生产,通过《委托加工合同书》明确由被委托方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且当事人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了监督,履行了委托生产者的责任,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成立。为深入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二、标称委托生产单位重庆味得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1批次薯川妹火锅川粉(湿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薯川妹火锅川粉(湿粉条)(生产日期:2025-09-03),标称委托方:重庆味得孚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漯河龙来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YSC250930072),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气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气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核实,被抽检产品非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薯川妹火锅川粉(湿粉条),也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当事人已向本局书面说明。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因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