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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89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3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89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3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尚购购物中心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尚购购物中心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51024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污染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老姜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永川区刘兴杰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刘兴杰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购进日期:20251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桂圆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索取了供应商的执照、生鲜配送单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李明销售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明经营的桂圆(购进日期:20251123日),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桂圆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桂圆。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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