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80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11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80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11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康忠秀副食超市经营的豌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康忠秀副食超市经营的豌豆片(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批次食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张奎和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张奎和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9月24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批次食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永川区阮明菊百货超市经营的鲜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阮明菊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鲜桂圆(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鲜桂圆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