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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79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0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79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10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杨梅方生鲜食品店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杨梅方生鲜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桂圆后对外销售并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二、永川区杨梅方生鲜食品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杨梅方生鲜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香蕉后对外销售并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三、永川区仙龙镇高盛仙龙超市经营的冰片红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仙龙镇高盛仙龙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冰片红糖,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冰片红糖后对外销售并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永川区钟前连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钟前连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花生米后对外销售并销售,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禁止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履行召回义务;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首违不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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