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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77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77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514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红薯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经营的麻辣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麻辣牛肉(购进日期:2025115日),经抽样检验,问题项目:鸡源性、鸭源性成分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麻辣牛肉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永川区乐惠佳百货超市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乐惠佳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8月19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芒果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永川区向日葵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向日葵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5920日),经抽样检验,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环境污染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对销售产品的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记录、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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