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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8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8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启商商贸有限公司长乐坊分公司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启商商贸有限公司长乐坊分公司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922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过量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永川区拾果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拾果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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