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19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三期)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19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三期)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2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春光幼儿园的小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永川区春光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食堂经营的“小馒头”(购进日期:2025-10-16),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从永川区张世强饮食服务部购进小馒头3.75kg,并提供给幼儿食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