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17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二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17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二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8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3批次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锐洁餐馆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锐洁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为按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周祖明火锅店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周祖明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为按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永川区程春梅餐馆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永川区程春梅餐馆自制的油条(加工日期:2025-09-28),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当日加工油条15支,均全部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油条。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