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9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76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93 |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76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0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6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郭勇水产销售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郭勇水产销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10月8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一个摊贩手中购进牛蛙,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