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85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22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85 |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22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3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红专小学校食堂(迎宾校区)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永川区红专小学校食堂(迎宾校区)(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水城饮食店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水城饮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永川双石中学校购进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辣椒(购进日期2025-9-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辣椒(购进日期2025-9-1)制作成各类餐食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样批次辣椒,均已使用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