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28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67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28 |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67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7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尚购购物中心经营的粉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尚购购物中心经营的粉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7月15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粉山药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粉山药,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二、永川区兴武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泡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兴武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泡椒(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小米辣泡椒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小米辣泡椒,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