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2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66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21 |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66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6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长轩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长轩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5年6月4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厂家生产环节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长轩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长轩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7月21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永川兴龙湖分公司的广东蜜薯和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永川兴龙湖分公司的广东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7月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4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7月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883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广东蜜薯和茄子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广东蜜薯和茄子,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永川区文群餐饮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文群餐饮馆生产(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馒头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当天共生产馒头5kg,于7月17日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馒头。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