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8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57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8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57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7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孔德玉副食店经营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孔德玉副食店经营的炒花生(生产日期2025年4月5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没有按照食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增加相应的降温除湿通风设备,加强贮存场所温度湿度控制。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李昌兰食品超市经营的香甜蓝莓面包(蓝莓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李昌兰食品超市经营的香甜蓝莓面包(蓝莓味)(生产日期2025年4月8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厂家生产环节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永川区金昀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苕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金昀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苕(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永川区孝强严选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苕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孝强严选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苕(购进日期2025年6月9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永川区邹景莲商贸经营部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邹景莲商贸经营部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6月9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