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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71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13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71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13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生产环节第13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荣兆食品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炒花生(生产日期:2025.4.5;规格型号:2500/袋;标称生产者:重庆市永川区荣兆食品加工厂)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A25SH05300)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发货到经销售商后,经销商在产品经营过程中的储存运输过程控制不当,贮存环境阳光直射,导致部分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当事人已经通知了经销商永川区孔德玉副食店停止销售并召回涉案产品,该公司于2025716日进行了召回;截止召回最后期限,经销商未向当事人退货。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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