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永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39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4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39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4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9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樊安玲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樊安玲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