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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96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7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96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7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生产环节第7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玉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永川秀芽(烘青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秀芽(烘青绿茶),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3-20,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市玉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18个月,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局对重庆市玉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了该批次永川秀芽(烘青绿茶)100袋,未售出90袋,售出10袋。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该公司在生产该批次永川秀芽(烘青绿茶)过程中,未对原料茶叶质量情况进行查验,且未记录供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验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4.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公司技术分析发现,不合格原因是购进原料茶叶时未进行检测,导致成品不合格。该公司结合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开展自查,加强原料管理,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生产主体开展整改后复查,已整改到位。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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