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09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9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09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9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19期)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期)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和旺蔬菜水果商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和旺蔬菜水果商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按要求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山药的检测报告,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魏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肉桂园(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魏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肉桂园(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或储存运输环节过量添加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龙眼的检测报告,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