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4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5期)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福庆生活超市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福庆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9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7.5kg(购进日期:2024年9月9日)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检批次商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信息、未索取进货票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张文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张文芳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09-08),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20桶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09-08)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检批次商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储存环境差及储存方式不当造成了包装饮用水的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