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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4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4期)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潘仕明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潘仕明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进购日期:202491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泥鳅(购进日期:2024912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批次泥鳅,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信息、未索取进货票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张氏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张氏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购日期:2024911,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牛蛙(购进日期:2024911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批次牛蛙,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信息、未索取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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