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3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1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2期)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惠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牛蛙和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惠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7月2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2日)和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豇豆、牛蛙和泥鳅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完全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