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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3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4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8期)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汇客隆超市经营的五香鸡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五香鸡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22日,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五香鸡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22日,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样批次商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并留存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单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永川区唐豪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唐豪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高粱白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10L高粱白酒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剩余的100L高粱白酒实施了扣押。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高粱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信息、合格证明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永川协信分公司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刘兴学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7月1日),经抽样检验,二青条(辣椒)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7月1日)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食用农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