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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3-003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5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魏某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公示
2023年9月11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魏某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8月05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为食品摊贩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东岳桥市场内从事蔬菜经营。2023年5月31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任务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30日、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3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1日,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后,签发了编号№:2023-03CP05136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陈述该批次仔姜是2023年5月30日从永川区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城的商户宋某处购进。当事人仅提供了2023年5月31日向宋某微信转账的支付记录,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及该批次仔姜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摊贩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的仔姜经抽样检验,在“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21)项目上,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