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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45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18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45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18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生产环节第18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溢香源食品加工坊生产的1次原味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原味面包(生产日期:2025.9.29),生产企业:永川区溢香源食品加工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5-03CP090980)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排查核实是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认真严格把控好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关,一直使用的是酵母发酵,但生产当日却误使用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添加剂。当事人已经张贴了告示召回涉案产品,截止召回最后期限,未召回产品。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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