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永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37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6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37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6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9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陈家伟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陈家伟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5729日),经抽样检验(Cd)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5729日)。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导冲商贸中心经营的青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导冲商贸中心经营的青黄瓜(购进日期:2025630日),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青黄瓜(购进日期:2025年6月30日)。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1015日对当事人开展了行政约谈并进行了教育。

永川区月月红餐馆加工的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月月红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的花卷,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加工花卷时添加了甜蜜素,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