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6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52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6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52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2期)
在2025年国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王光会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王光会经营的小米辣(购进日期:2025年6月2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中镉含量超标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美忆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美忆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鲜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5月25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养殖环节用药过量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资料,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