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7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42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73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42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2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艾尚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艾尚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3月18日),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养殖环节未按要求使用兽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4月9日),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按要求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