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50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1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50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11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初级中学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荆条(购进日期2025年3月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二荆条后制作成热食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二荆条,所制售菜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其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