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2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36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21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36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7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6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晶众鑫百货超市经营的小米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晶众鑫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蕉(购进日期:2025年3月1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