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永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123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8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123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8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期)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北山中学校经营的猪排骨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北山中学校经营的猪排骨(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0日),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养殖环节未按要求使用兽药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