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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期)

日期:2025-01-17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彭春华羊肉汤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彭春华羊肉汤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12月2日,商标:/,规格型号:/,保质期:/,质量等级:/,样品批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12月2日,商标:/,规格型号:/,保质期:/,质量等级:/,样品批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样批次复用餐饮具(碗)。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二、永川区楷豪面馆使用的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楷豪面馆使用的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12月2日,商标:/,规格型号:/,保质期:/,质量等级:/,样品批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永川区楷豪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4年12月2日,商标:/,规格型号:/,保质期:/,质量等级:/,样品批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样批次复用餐饮具(碗)。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三、永川区李水根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李水根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消毒日期:2024年12月2日,商标:/,规格型号:/,保质期:/,质量等级:/,样品批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经抽样检验,二青条(辣椒)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永川区楷豪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消毒日期:2024年12月2日,商标:/,规格型号:/,保质期:/,质量等级:/,样品批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抽样批次复用餐饮具(碗)。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四、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经营的辣椒(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经营的辣椒(二荆条)(购进日期:2024年9月1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辣椒(二荆条)45kg,购进后除用于抽检的3kg外,其他均用于制作辣椒炒肉、辣子鸡等热食使用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辣椒。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不合格批次辣椒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采购合同》(食品类)、送(销)货单、该批次辣椒的产品检测报告,供货商开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建立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批次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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