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4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4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5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4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2期)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君旺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君旺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8月2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香蕉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香蕉,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我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樊妮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樊妮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年8月27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包装饮用水30桶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包装饮用水,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应者信息、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等资料,但未按要求对购进的包装饮用水进行存储,导致本批次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