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4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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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8期)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8月18日),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黄豆芽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黄豆芽,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