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4-004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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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0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0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6期)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魏先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虎皮卷(蔬菜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魏先超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虎皮卷(蔬菜味)(标称生产者:四川欧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6-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虎皮卷(蔬菜味)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虎皮卷(蔬菜味),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赵留燕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赵留燕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8月20日),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香蕉后对外销售并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和产地证明等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