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日期:2024-03-11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雷正贤水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雷正贤水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小米蕉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小米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前不知道其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吕诚秀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吕诚秀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牛蛙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永川区呙晓燕食品超市经营的火龙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呙晓燕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火龙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火龙果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火龙果,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