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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1-01


永川府办发〔2016〕17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预案编码:1.6.22-3.4

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事故处置原则 5

1.5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6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6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7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7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7

1.6 应急预案体系 8

2组织机构及职责 8

2.1指挥部设置 8

2.2指挥部职责 9

2.3成员单位职责 9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3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14

3应急保障 15

3.1 信息保障 15

3.2 医疗保障 15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15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16

3.5 社会动员保障 16

3.6 演练保障 16

3.7 宣教培训 16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17

4.1 监测预警 17

4.2 事故报告 17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7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7

4.2.3 报告要求 18

4.2.4 报告内容 19

4.3事故评估 19

5应急响应 19

5.1分级响应 20

5.2应急处置 20

5.3检测分析评估 21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21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21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22

5.5 信息发布 22

6 后期处理 22

6.1善后处置 22

6.2责任追究 23

6.3 总结 23

7 附则 23

7.1 预案管理更新 23

7.2 预案解释部门 24

7.3预案实施 24

8 附件 24

8.1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5

8.2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名单 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永川区食品经营现状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川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食药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过我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区县行政区域或虽影响范围涉及市内1个区县,但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范围涉及本区内两个以上镇街,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食品安全事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Ⅱ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监分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监分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局、区教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交委、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永川区办事处、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盐业分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永川食品药品检测所、区疾控中心以及镇街、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为成员单位。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统一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启动,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品安全办、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有关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区食药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拟定重庆市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经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责令责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负责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发布较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及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查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区工商分局:负责对违法食品广告内容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负责对违法食品商标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非法印制食品假冒侵权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与知名食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销售侵权食品等违法行为。

5)区质监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领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经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召回、停止生产并销毁。

6)区商务局: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7)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8)区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及学校超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9)区经信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0)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1)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2)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14)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议,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危化品泄漏情况的调查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5)区交委: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力保障。

16)区市政园林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厨垃圾或食品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7)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永川区办事处:负责处理因进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18)区盐业分局:负责食盐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发生的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质量检测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盐,并依法予以处理。

19)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传达上级的安排部署意见。

2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处置,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区食药监分局、属地镇街,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协调、通信、交通、物资和后勤保障,做好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公文等工作处理。

2)事故调查组:由区食药监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前方工作组应保持与指挥部办公室的密切联系。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与评估组:由区食药监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计生委,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区食药监分局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主动监测舆情,核实信息真伪,科学分析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重大信息发布工作,并对有关部门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进行指导。

8)专家咨询组: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区食药监分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并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3.2 医疗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区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办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交流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食药监分局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演练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区应急预案。

3.7 宣教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各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4.2 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卫计委和全国其它地区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区卫生计生委和区食药监分局及其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立即向区卫生计生委和区食药监分局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计委报告。区卫计委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通报区食药监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药监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区食药监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食药监分局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监分局应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2.3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监分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区政府必要时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区政府对Ⅲ级和Ⅳ级故进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生计生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区农委、区食药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疾控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永川行政区域外时,应及时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监分局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Ⅰ级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Ⅱ及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Ⅲ级及以下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或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事发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监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更新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案一致。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分局)备案。

本预案每五年至少修订一次,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药监分局负责解释。原《永川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2〕116号)同时作废。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1.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永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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