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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38 [ 发文字号 ] 渝质监发〔2015〕10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38
[ 发文字号 ] 渝质监发〔2015〕10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市质监局各直属单位,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的管理,提高评审人员素质,建设权威、公正、专业、高效的评审专家队伍,根据《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人员包括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市长质量管理奖高级评审员(以下简称高级评审员)、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教师(以下简称评审员教师)和市长质量管理奖答辩专家(以下简称答辩专家)。

评审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评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评审工作。评审员教师应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培训授课经验,方可从事评审员的培训授课工作。答辩专家应按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资质,方可作为企业答辩的专家评委。

第三条 市质监局对评审员实施统一培训、考试、发证、见习、聘任、晋级等管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受市质监局的委托,承担评审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评审人员的工作接受市质监局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评审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企业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熟悉ISO9000、ISO14000、ISO18000及TS16949等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管理咨询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熟练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可通过培训获得),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与他人沟通,有独立工作能力;

(六)年龄在35-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本科以上学历、文凭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3.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市质监局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委托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进行评审员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5天。评审员考试试题满分为150分,合格的分数线为100分。经考试合格,由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颁发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须在全国质量奖评审员或正式评审员的带领下,见习评审一年。见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质监局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库。根据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市质监局从评审员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人员,聘为当年度的评审员,从事相应行业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员应予回避:

(一)在被评单位任职、兼职、咨询或持有股份以及与被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一条 评审员可申请晋升高级评审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

(二)评审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至少完成5次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三)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培训;

(四)遵守评审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市质监局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符合晋级条件的评审员,可向市质监局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晋级申请书》;

(二)评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组长必须具备高级评审员资格。

第三章 评审员教师

第十四条 评审员教师由市质监局在全国范围内聘请。

第十五条 评审员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质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全国质量奖评审员资质;

(四)从事全国质量奖评审三年以上;

(五)具有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培训授课经历,教学经验丰富。

第十六条 符合评审员教师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市质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教师申请书》;

(二)全国质量奖评审员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中国质量协会出具的参加全国质量奖评审及评审员培训授课证明;

(五)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颁发《评审员教师证书》。

第四章 答辩专家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邀请经济学、管理学及政府部门的专家担任企业答辩环节的评委,为企业答辩提供经营管理的权威点评和答辩顾问。

第十九条 答辩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生学历,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研究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三)精通专业知识,属于相关领域的权威(如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条 符合答辩专家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市质监局提交《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答辩专家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答辩专家不作为评审组成员,不参与答辩打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持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证书:

(一)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在进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时,必须出示评审员资格证书。被评审企业有权拒绝无评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第六章 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二)严格遵循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自觉维护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主动宣传推广市长质量管理奖。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以独立身份开展评审,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企业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市质监局报告。

(五)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掌握市长质量管理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格维护所有申报企业(包括当前的和以往评审过的)的权益,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七)保守秘密,不与评审无关的任何人讨论被评审企业任何信息,不备份、保存被评审企业任何资料,不私自更改和使用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不向被评审企业泄露评审组内部任何情况。

(八)在评审结束之前,非特定程序或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与被评审企业交流有关评审方面的信息或进行估分;

(九)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评审之机吃、拿、卡、要、报,评审结束后三年内不在被评审企业任职、兼职、咨询、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十)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良好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09〕2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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