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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61 [ 发文字号 ] 渝质监发〔2015〕11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61
[ 发文字号 ] 渝质监发〔2015〕11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企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采用国际标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统一管理全市采标标志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采标标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重庆市行政区域采标标志的申请、备案、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标标志的申请

第五条 采标标志的申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执行标准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三)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并且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第七条 采标标志申请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三)采用国际标准证明材料(见附件2,产品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前言已经注明采标程度的可不提供此项资料);

(四)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三章 采标标志的备案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采标标志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报送至市质监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第九条 市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发放采标标志备案号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我市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号由备案年代号、行政区划代码号、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其具体构成如下:

(X X X X) 5 0 C X X X

  备案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号



备案年代号(用四位数表示)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执行标准或采用的国际标准修订,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二条 凡经备案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企业可以在其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标标志图样(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采标标志产品,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由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报市质监局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采标标志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渝质技监200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申请表

2.采用国际标准证明材料

3.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

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图案


附件1

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产品

填报日期: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及型号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号


采用标准名称


标准号


采标程度

□等同 □修改

标准水平

□国际先进 □国际一般 □国内先进 □国内一般

采标产品综述(含采标产品技术先进情况,近两年产量、产值、利润及出口等经济效益情况及社会效益等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采标标志证书号




附件2

采用国际标准证明材料

你单位的产品,经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产品执行标准号及名称:

采用标准号及名称:

采用程度:

标准水平:

主要参考的技术资料: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注:1.产品执行标准为已在前言中明确采标程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不提供此证明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为未在前言中明确采标程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以及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需要由以下机构出具采标证明材料:

1)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

3.产品执行标准为未在前言中明确采标程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以及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如果没有相关机构出具采标证明材料,经企业申请,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领域专家3-5人,形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有关技术材料进行审查,得出结论后出具采标证明材料,并附专家组名单及签名。

附件3

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

证明材料

1.由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时效应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2.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的报告。

附件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图案

注:1.图样必须准确,可按比例进行放大或缩小。

                     2.基准颜色为兰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

                  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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