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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81 [ 发文字号 ] (渝工商发〔2013〕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供销合作(联合)社、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0〕44号)要求,加快推动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进程,建设一批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现就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由市、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或其社有企业投资,并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等主体参股设立,组织形式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重庆市××区(县)××镇(乡)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招牌可简化为“重庆市××区(县)××镇(乡)供销合作社”。

二、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规范登记

对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目前仍正常经营,企业名称登记为“××供销有限公司”、“××商贸供销公司”、“××股份供销合作社”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和工商部门应当指导其按照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要求进行规范和登记。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或“注销-新设”的方式。

三、有遗留问题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处理

对未参加年检但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因遗留问题需要继续保留营业执照的,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和工商部门应督促指导其办理补检;不需继续保留营业执照的,应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商部门和供销合作(联合)社要积极发挥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工作。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引导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规范登记。各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要做好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立组建审查,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督促基层供销合作社规范经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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