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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82 [ 发文字号 ] 渝工商发〔2014〕1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现就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家庭农场(包括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可自主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发起人)之间应具有亲属关系。

四、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其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或“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字样。采取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采取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和“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家庭农场还可申请在“家庭农场”字样前冠用行业用语。

五、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以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为主,还可从事农产品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等农业相关项目的经营。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六、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经营者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其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因故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住所)权属证明的,可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七、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按其选择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向登记机关依法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登记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具有亲属关系的材料。

2.用于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证明。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股东(发起人)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土地经营权的,应提交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鉴证或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八、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加强对家庭农场的行政指导和跟踪服务,推动家庭农场的规范发展。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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