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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1-00085 [ 发文字号 ] 渝北府发〔2017〕3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日期 ] 2017-06-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1-00085
[ 发文字号 ] 渝北府发〔2017〕3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6-29
[ 成文日期 ] 2017-06-29

关于印发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已经重庆市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7629


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引导、激励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管理奖”)是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授予对我区质量提升发展、技术创新创优、品牌示范引领、效益显著的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

区长质量管理奖奖项包括区长质量管理奖和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第三条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以国家标准为评价准则,专家评审为技术支撑,评审程序为质量保证,政府决策的评选机制。

第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一次。

区长质量管理奖奖励名额每年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奖励名额每年不超过3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质监局负责人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评选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评选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企业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办公室书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区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或组织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或组织申报、资料评审、企业或组织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环节。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向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政府优先推荐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申报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十五条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区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十六条 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管理部门和技术检测机构须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第十七条 长质量管理奖评定费用和奖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总结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长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二十一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取消其获得的区长质量管理奖或质量管理提名奖,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2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公开方式:公开

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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