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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3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3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北市监许可撤字〔2025〕030号

当事人:重庆麓泉国际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0UCQ7C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天竺路75号两江春城·春逸苑5幢1-商业38(自主承诺)

本局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该《意见书》指重庆麓泉国际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将该案移交我局予以行政处理。

我局收到该线索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5月26日对重庆麓泉国际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但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起注销公示,于2025年6月3日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于2025年6月9日核准了当事人的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发起公司注销公示时,尚有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起诉决定书》时已告知当事人需到行政机关接受行政处理;我局接该线索后已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调查。

我局认为:当事人明知其公司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且尚在司法、行政调查处理程序中,仍发起且未终止申请注销登记流程,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或规避行政处罚的故意。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了当事人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注销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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