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2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2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北市监许可不予撤字〔2025〕002号
当事人:重庆创霖翰商贸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段伟、刘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P2654J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桥路198号金易花园2幢负1-16
2024年7月,段伟、刘铸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重庆创霖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撤销该公司登记,市局对其申请受理后我局依法开展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向相关部门协查等,现已查明:利害关系人段伟、刘铸诉重庆创霖翰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用于该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撤销登记条件。我局对拟作出的不予撤销相关登记决定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的公司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