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34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市监〔2024〕4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34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市监〔2024〕4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4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建立完善差异化、个性化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服务机制,立足我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现就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的工作要求,聚焦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提升发展和有序退出等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和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以分型确定服务重点,分别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差异化帮扶。明确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完善指标体系,细化培育措施,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现数量稳步攀升,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更加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汇聚数据资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渠道,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按照分型分类标准,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文化旅游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全面获取个体工商户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形成数据资源池,为个体工商户精准画像,为分型分类打好基础。
(二)建立分型帮扶机制。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指标,结合生存周期、营业收入、缴税数额、雇工人数等数据,将全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实施有针对性培育。
1.基本概念。“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2.分型判定。
(1)分型标准。分型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市级文件执行。
(2)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以下简称“个私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
3.帮扶措施。在享受国家、市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普惠政策基础上,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生存型”:着眼开展创业扶持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成长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树信心、活下来”。着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各方面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2)“成长型”:着眼开展创新发展服务,通过金融支持、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资金、人才等要素供给,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强预期、走得稳”。着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发展型”:着眼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有口碑、做得强”。着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建立分类培育机制。在分型判定基础上,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
1.基本概念。“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2.分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4.分类标准。在符合全市统一基础标准前提下,结合渝北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制定我区具体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①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①“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区级以上荣誉;
B.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3家以上门店或连锁店;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E.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F.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②“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展研学露营、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B. 从事文化创意集市、后备箱集市、民生夜市等夜间经济新型消费场景,引领新式消费浪潮,口碑较好且有示范作用的;或在商业特色示范街区建设中特色鲜明、模式新颖,能够引燃城市消费活力,成为消费新热点或网红打卡地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D. 从事本地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相关行业领域,且有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经营“茨竹梨”“印盒李”“统景脐橙”等特色农产品,火锅底料、重庆小面等传统特色产业的;或创新开展景观农业、农耕体验、特色采摘等农文旅融合业态,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较高的消费者认可度和美誉度的;
E.深耕传统烹饪技艺,具有地方餐饮特色的“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或者传承区域特色美食的餐饮品牌或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F.从事手工艺制作,且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有一定知名度;
G.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③“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5年以上的;
B.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从事的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D.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E.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G.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修订,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H.为本地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2年以上的;
I.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④“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本地具有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能够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B.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C.直接从事或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在产业发展中取得一定成效的;
D.在技术研发、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E.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3)数量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5.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全市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认定方式。
①自愿申报认定。
建立“名特优新”申报机制,对外公布分类标准,引导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走访核实、部门会审、综合评定、信息公示等流程,完成分类入库。
②部门推荐认定。
充分发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的推荐,通过培育平台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3)认定步骤。
①自主申报、部门推荐。
向社会发布“名特优新”申报公告,告知申报途径、申报期限、申报条件等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同时接受区级部门的推荐。
②初步审查。
对每一位个体工商户申报的作息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形成初审名单。
③实地核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由基层市场监管所赴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状况、申报类别、申报质量等内容开展核查。
④集中评审。
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根据量化指标,对初审名单中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打分,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⑤名单公示。
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⑥异议复核。
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⑦结果认定。
授予“名特优新”标识牌,统一挂牌,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6.有限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纳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培育政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分型精准帮扶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的同时,享受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政策。
(1)“知名类”:充分调动协会、商会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在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方面开展指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2)“特色类”: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措施,帮助对接企业上下游资源,有效拓展市场;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在高品质商圈、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核心位置、街面占道摊区等区域,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加入重庆市“万企兴万村”行动,促进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及产品线路推广,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3)“优质类”: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融入时代发展;加大传统技艺的挖掘整理,传承优秀文化,激活振兴“老字号”品牌,推出老字号、非遗传承、传统技艺等系列宣传报道,努力打造成具有文化标志性、文化价值性的个体工商户典型;鼓励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4)“新兴类”: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经营支持,开展数字化运营、网上经营技能、营销策划等方面培训,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入驻条件,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保障个体工商户权益;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供给,为电商主体、家庭农场等提供市场开拓、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支持、引导“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参加重庆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巡回对接活动;支持参加重庆“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支持出海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通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扎实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精准帮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精准化、差异化帮扶政策,在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落细。
(二)抓好评估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评估,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组织政策评估对接会,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采取样本抽查、专家评估等方式跟踪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适时调整扶持政策。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创建的宣传力度,解读相关培育政策,宣传典型范例,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和升级发展,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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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