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2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6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北市监许可不予撤字〔2024〕001号
当事人:重庆卓全泰科技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卓锦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E9Q8F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敬业路9号3幢
经营范围:从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讯器材及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子数码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五金产品、电子元器件、塑胶制品、手机配件、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屏;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月卓锦贤向我局提交了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于2016年3月被登记成为重庆卓全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我局依法对其申请进行了受理并开展调查。
在调查中,我局了解到当事人涉及诉讼,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关于“追加第三人重庆润泓实业有限公司、卓锦贤、张欢龙、张晓伟为被执行人”等裁定,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渝0112执异684号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工作流程》规定,我局认为:利害关系人卓锦贤诉重庆卓全泰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用于该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撤销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的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