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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2-002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北市监许可撤字〔 2022〕001号)



被许可人:重庆颐优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许可利害关系人:韦迅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NXAC5F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34号附2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个人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零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日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人:韦迅峰(身份证号码:340122********3923)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1729日,重庆颐优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韦迅峰举报,称该公司于20191226日成立,在申请资料中,“韦迅峰”签名均为冒用。经重庆弘正司法鉴定所对该公司上述设立登记涉及韦迅峰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报告(弘正所【2022】文鉴字第18号)结论为:检材与样本上韦迅峰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非韦迅峰真实意思表示。

本局认为,被许可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登记时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许可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签名,骗取登记机关批准了被许可人的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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