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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9 [ 发布日期 ] 2022-04-09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19〕151号)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质量,全力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46号)国家市场总局《关于重申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食经函〔2019〕54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19〕151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区局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开展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由特殊食品领域虚假宣传、欺诈、传销、不规范直销引起的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市场监管工作形象的报道和评论等舆情事件不适用本规程,应按照区局其他相关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处置。

第三条【相关概念】  本规程所指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涉及特殊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本规程所指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条【工作原则】  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职责】  区局党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导小组(简称区局领导小组,下同)统一领导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局领导小组根据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临时设置相应工作组、责任调查组。必要时,派相关工作组赴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开展指导、督导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区食安办(综合科)、区局办公室承担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局宣教科承担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局食品二科、相关科室、执法支队等,依职责开展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要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依法、迅速、有序开展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事件分级】 按《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市特殊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管理暂行办法》,我区特殊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舆情分为一般、敏感、重大、特大四个级别。

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事故与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信息来源】  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一)上级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

(二)各市场监管所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三)有关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四)相关医疗机构、监测机构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

(五)媒体报道或群众举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六)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突发事件信息;

(七)其他渠道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

区局有关科室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机制,加强对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

第八条【事故信息核实和报告】 各市场监管所获悉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对事故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对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等评估研判,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在获知相关事故信息后3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综合科)、区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食品二科电话报告,1小时内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形式书面报告。在调查处置中,根据事故发展和调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形式续报。调查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区局正式文件形式终报。

区食安办(综合科)和食品二科获悉特殊食品领域一般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食品二科立即督促指导有关市场监管所初步核实情况,评估研判危害,并迅速将核实及评估研判结果报告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和区食安办(综合科)。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局报告的,由区食安办(综合科)、起草信息报告,经区局分管领导审核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后,由区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按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报告。

区食安办(综合科)和食品二科获悉特殊食品领域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由区食安办(综合科)立即协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情况,评估危害,并迅速将核实及评估结果报告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起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信息报告,经区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区局办公室(政务值班室)和区食安办(综合科)按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续报一次,调查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区局正式文件形式终报。

第九条【事故报告形式和内容】 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初报、续报、终报三种形式,并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

初报、续报和终报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第十条【事故分级响应】  按以下原则对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级响应。

(一)经初步核实评估后的特殊食品领域一般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区食安办(综合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区县局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相关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事故轻微,当地政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区县局牵头,会同当地卫生行政、疾控中心等单位,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二)经初步核实评估后的特殊食品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局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书面建议,经区局领导小组(或区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局成立相应调查处置工作组、启动相关工作措施,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三)经初步核实评估后的特殊食品领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区局要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市局和当地政府。同时,区局组织有关单位,按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处置措施】  遇特殊食品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局履行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区局办公室会同区食安办(综合科)、食品二科等相关科室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并按以下要求部署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一)建立应急队伍。

1.成立综合协调、危害控制、事故调查、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调查处置工作组;配合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做好区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2.报请市局成立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启动(包括调整和解除)、应急处置措施制定、事故结论等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3.根据需要报请区政府同意,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由区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事故原因及责任调查,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完善应急机制。

1.区局办公室立即组织区食安办(综合科)、食品二科等有关科室和单位,制定本次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系统内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体系,明确各工作组成员和负责人,明确各工作组、有关市场监管所的职责任务,明确应急处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要求。

2.区局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指示和市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通报调查处置进展和情况,研判趋势,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3.各工作组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和职责分工,组织事发地有关执法机构,及时有效处置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区局办公室和区食安办(综合科)加强对各工作组、有关市场监管所、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三)全力控制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组配合区卫生行政,组织医疗机构全力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减少伤亡。

2.控制问题食品。危害控制组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疑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封存控制措施;对确认属于被污染或不合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召回和销毁;查清不合格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遏制危害扩大。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封存了相关场所和物品的,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封存控制。

3.开展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管所,配合区疾控中心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卫生处理,消除污染残留。

4.发布警示信息。危害控制组认为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控制不合格食品的,起草警示信息内容,经领导小组审核、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区局发布。

(四)开展事故调查。

1.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管所,配合区疾控中心按相关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与事故有关的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致病物质及致病相关因素等流行病学因素,及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违法行为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事发地市场监管所、相关执法机构,按食品安全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肇事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对可疑食品、原料及其相关物品进行取样检验。发现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3.事故责任调查。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区局另行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违法行为调查和其他相关调查结果,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查明事故肇事单位及相关监管、检验、认证等部门和机构的责任,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经区局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事故责任调查中,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对相关调查结论进行论证。

(五)严格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根据各工作组提供的资料,拟定信息发布内容,经领导小组审核、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区局发布。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全程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事故调查处置日报告制度,综合协调组及时收集、梳理各工作组和市场监管所报送的信息,掌握事故变化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局报告。

(七)及时总结评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后,区局办公室及时组织区局相关科室、相关市场监管所及各工作组,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区局领导小组和区应急指挥部。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事故处置要求】  遇特殊食品领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请市局和区委区府,按市局工作组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一般及较大事故指导要求】  遇特殊食品领域一般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局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参照重大事故处置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区局按以下原则进行指导、督导:

(一) 事故轻微,当地政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区食安办(综合科)、区局食品二科等相关科室派人赴现场指导、督导;必要时,由区局相关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导。

(二)当地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局特殊食品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导;必要时,由区局主要领导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导。

(三)当地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局派出特殊食品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导。

第十四条【舆情分级处置】  区局按以下原则,对特殊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舆情进行分级处置。

(一)一般舆情由区局宣教科转涉舆单位处理。由区局宣教科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并据舆情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对外回应。

(二)敏感舆情由区局宣教科按程序报告区局领导,并据区局领导批示或要求会同涉舆单位对舆情进行综合研判并准备回应口径,并由宣教科负责统筹处置工作。

(三)重大舆情由宣教科按程序报告区局领导,并据区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启动舆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特大舆情由区局宣教科报请市局启动舆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重特大舆情回应】  区局宣教科按以下要求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大舆情回应。

(一)准备口径。由区局宣教科会同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研拟回应口径,并按程序报区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时,视情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二)组织回应。根据舆情发展,由区局宣教科会同相关单位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按程序报区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

(三)舆情跟踪。由区局宣教科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决定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和进行后续舆情处置。

(四)损失修补。舆情处置结束后,利用恰当时机,由区局宣教科组织推出适当正面宣传报道,修补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评估总结。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区局宣教科会同相关单位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并完善防范类似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的分级标准

          2. 格式参考


附件下载:

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的分级标准.docx
格式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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